1、自付比例
剔除超标床位费不超过30%(其中全自费药品费用不超过4%),30%-32%之间的医疗费用由双方共同分担,医保中心承担60%,我院承担40%,37%以上部分医疗费用全部由医院承担,从年度预留金中拒付。
2、药品比例
不超过52%(其中甲类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比例不得低于30%)。
3、返院率
医保年度内医院出院病人2个月内再住院的人数占总出院病人数的比率不超过7%。
4、化验检查比例
化验检查比例不超过22%,特殊检查阳性率不低于70%。
5、次均费用、药品比例、化验检查比例、返院率、特殊检查阳性率指标、治疗疗效指标均纳入年终考核(全年次均费用未超标的,药品比例、化验检查比例、特殊检查阳性率指
标不纳入考核)。年终按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考核细则》统一对医院进行考核,视考核情况返还预留金。
6、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部分自费或全自费药品,诊疗项目、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时,须逐项填写《自费项目同意书》,在执行前向病人或家属解释清楚。签字确认后方能使用(术中用药可事后补签)。凡事前未签字或填字内空不全不准的费用,医保中心和参保人员均有权拒付。
7、院方应全理检查,合理用药,合理治疗。化验检查,用药和治疗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有结果分析,做到"住院费用四吻合",即费用清单,住院医嘱、治疗单和病程记录相吻合。
8、参保人员入院时,院方须当时完成入院信息录入,每日费用次日传输,同时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(含出院诊断,治疗疗效判断,特别是死亡信息等),参保人出院后3天内乙方应完成出院结算,不得再发生任何医疗费用或更改费用信息。